上海海事局关于推行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十项措施的通告

文章来源:法规规范处   索引号:shmsa-0374-2020-75592   发布时间:2020-02-28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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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通告

 

 

第1号

 

 

            

上海海事局关于推行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十项措施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及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两不误,上海海事局在前期实施相关举措基础上,再推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十项服务举措,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简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手续。在上海海事局原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基础上,免除企业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的义务,无需再提交该项证明材料的《告知承诺书》。

二、延期缴纳规费。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港口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缴款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依法准予延期缴纳费用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三、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实施清单式管理,免予行政处罚。确需处罚的,推行远程自助处罚。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免予收缴滞纳金。

四、服务水上重大工程建设。在建涉水工程因疫情原因造成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及时续办的,但相关施工条件、环境等要素未发生变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并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其持有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至疫情结束。

五、推行“远程监管”新模式。涉水工程现场检查、船舶现场监督检查、船舶安全检查、危防现场检查、航运公司监督检查采用无人机、电子巡航等远程监管方式。一般等级以下的事故,不存在可能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可采取电话、视频等方式实施远程调查。

六、修复信用信息。对于因参与疫情防控和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船员,帮助其修复信用信息。

七、推行船员在线培训考核。推行船员适任证书知识更新线上培训和考核全覆盖,便利疫情期间船员证件及时换发,减少船员费用支出。

八、推行“无接触”政务服务。企业和船员可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进行相关业务申办和缴费,实现全流程网上“无接触”办理。

九、推行政务服务“邮寄办”。对于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的,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提交,行政审批结果材料通过邮寄送达。

    十、开辟“绿色通道”保障重点物资运输畅通。采取优先进漕、锚泊和靠离泊等措施,重点保障防疫物资和电煤、油品、液化天然气、粮食、矿石、集装箱等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畅通。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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