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水)上搜救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律文件名称】: | 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水)上搜救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分类】: | 通航管理 |
【时效性】: | 有效 | 【发布部门】: | 上海海事局 |
【发文字号】: | 沪海指挥〔2024〕185号 | 【发布时间】: | 2024-12-06 00:00 |
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水)上搜救
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海(水)上搜救奖励管理办法》已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12月6日
上海市海(水)上搜救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工作,不断提高本市海(水)上搜救工作综合协调能力,加强搜救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465号)、《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交办搜救〔2020〕39号),以及政府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水)上搜救奖励(以下简称“奖励”)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因同一海(水)上搜救行动获得国家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本市海(水)上搜救奖励的资金。
第四条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上海海事局,承担搜救中心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实施上海市海(水)上搜救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奖励的范围是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的海(水)上搜救行动。
第六条 奖励的对象是在搜救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搜救力量是指除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以及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外,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海(水)上搜救行动,并接受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船舶、飞机、其他设施和个人。
第八条 受到奖励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避免或减少了海(水)上遇险人员的伤亡;
(二)避免或减少了海洋(水域)环境污染或财产损失;
(三)在险情发生时,采取措施避免险情进一步扩大,对保障上海城市运行安全发挥显著作用;
(四)根据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第九条 具体奖励标准,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海(水)上搜救行动等级和在搜救行动中所做的贡献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参与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4万元/次,参与重大海上突发事件(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次,参与较大海上突发事件(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2万元/次,参与一般海上突发事件(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次。
第三章 奖励的申请、使用、管理
第十条 奖励申请原则上由参与搜救行动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也可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提出,并填报《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搜救行动期限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奖励的申请应于次年4月底前提交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第十二条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一)《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填报是否规范;
(二)申请奖励的搜救力量是否为社会力量;
(三)申请奖励的搜救行动是否符合奖励条件。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对填报不规范的《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应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重新填报;对搜救行动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会同市交通委、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审核组,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具体的奖励名单和额度,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对公示过程中社会公众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将修正后的内容进行再公示。
第十四条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上一年度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当年海(水)上搜救工作的需求等,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出下一年度奖励资金的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下一年度支出计划。当年拨付奖励资金未使用完毕,应将结余奖励资金按本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上缴。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拨付给被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做到内容真实、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奖励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搜救奖励资金的,经查实,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悉数追缴所骗取的资金。相关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海上险情和搜救行动分级标准按照《上海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上海海上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海事局、上海市交通委、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6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
附件
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 填报时间:
搜救力量基本情况 | |||||||||
搜救力量名称 | 国籍 | 船舶/飞机 | 所有人/经营人及其性质 | ||||||
船舶 | 船长 | 船宽 | 总吨 | 功率 | 船员人数 | ||||
飞机 | 机型 | 飞机型号 | 发动机功率 | 机组人数 | 其它 | ||||
奖励资金支付账户资料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户名 | |||||||||
搜救行动的基本情况 | |||||||||
遇险地点 | 遇险区域 | 险情性质 | 遇险人数 | 风力风向 | |||||
距岸距离 | 险情等级 | 现场海况 | 气温/水温 | 能见度 | 搜救时间 | ||||
获救人数 | 挽回损失 | 避免损害 | 搜救人员伤亡 | 搜救设备损毁 | 其他 | ||||
简要搜救经过(可另加附页,必须体现申请奖励的社会搜救力量具体参与搜救行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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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的额度及主要理由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