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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 江苏海事局关于沪苏水域交通组织一体化若干措施的通告

【法律文件名称】: 上海海事局 江苏海事局关于沪苏水域交通组织一体化若干措施的通告 【法规分类】: 综合管理
【时效性】: 有效 【发布部门】: 上海海事局
【发文字号】: 上海海事局 江苏海事局通告2023年第4号 【发布时间】: 2023-08-02 00:00

上海海事局 江苏海事局关于沪苏水域交通组织一体化若干措施的通告

 

上海海事局 江苏海事局通告2023年第4号  2023年8月2日

 

为进一步提升沪苏水上交通动态协同管控能力,持续优化营商 环境,支持服务港航经济高质量发展,释放长江12.5米深水航道 通航效能,加快构建船舶进出长江一体化交通组织工作新格局,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 CAPE 型船舶“一程式进出港”

根据“安全优先,保障效率,兼顾公平,协同服务”的原则,持续优化沪苏水域通航资源配置,深化 CAPE 型船舶“一程式进出港” 管理服务举措,实现进出长江江苏段 CAPE 型船舶“直进直靠、直  离直出”,优化各种气象条件下的保通保畅举措,优先保障载运粮食、矿石、煤炭等战略物资船舶,提高船舶通航和码头周转效率。

二、 实施VTS覆盖水域“一次性船位报告”

继续在沪苏VTS覆盖水域实施“一次性船位报告”便民服务举措(适用船舶和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后续将对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评估,拓展船舶适用范围,逐步实现沪苏VTS覆盖水域“一次报告,全线畅通”。

三、 实施超尺度船舶的联动管控

探索试行超尺度船舶安全保障会议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会商机制和电子巡航与现场管控相结合的监控机制,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强化信息流转和监管对接,统一管控标准和要求,进一步提升超尺度船舶的航行安全度。

四、 强化试航船舶信息互通

建立试航船舶联动管理的会商和监控机制,优化试航船舶作业报备相关工作流程,试行格式统一、标准统一、规则统一的“试航船舶流转表”,加强试航船舶信息流转,减轻行政相对人报告负担,提高试航船舶安全管理水平。

五、 加强水上交通一体化管控联动

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预警预控和交通流一体化管控联动机制。 恶劣气象来临前,做好气象信息及时互通和管控信息实时共享;恶劣气象发生时,协同做好船舶禁限航管控,强化锚地资源共享共用,避免船舶无序锚泊和大量积压的现象;恶劣气象影响过后,实施联动疏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畅通。

六、本通告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上海海事局 江苏海事局关于试行VTS覆盖水域船舶“一次性船位报告”的通告》  (2021年第11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上海海事局 江苏海事局 VTS覆盖水域船舶“一次性船

位报告"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2023年8月2

 

 

 

附件

 

上海海事局江苏海事局VTS覆盖水域船舶“一次性船位报告”相关要求

 

一、“一次性船位报告”水域适用范围:上海海事局VTS覆盖区L?/L2/L3报告线至江苏海事局VTS覆盖区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联线之间的长江口及其附近水域、长江干线通航水域。

二、“一次性船位报告”船舶适用范围:配备了AIS并正确显示

的船长110米以上船舶,客船、试航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载运钢材货物船舶除外。

三、“一次性船位报告”的报告方式: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

(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所在水域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四、“一次性船位报告”的内容:船名、船舶类型、船位、动态及载货情况。

五、“一次性船位报告”报告要求:

(一)船舶航经L1报告线拟进入长江上行时,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吴淞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二)船舶航经L2/L3报告线拟进入长江上行时,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洋山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三)船舶航经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联线下行时,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南京VTS中进行船位报告。

(四)船舶由上述水域内始发且不航经就近报告线的,在始发港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当地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六、“一次性船位报告”不免除船舶在主管机关规定的VHF频道守听的义务;不免除船舶通过大桥、长江口深水航道等特殊水域时的相关船位报告义务。